首尾條文

壹、目的
    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及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(以下
    簡稱消防機關)依據地區特性,遴選優秀消防人員辦理救助人員資格
    培訓,並透過救助進階訓練及特殊災害處理技能取得,成立專責或任
    務編組救助單位,積極執行因災害或火災致人命受困待救勤務,以期
    提昇消防戰力、強化人命救助效能。
陸、督導考核
一、為考核消防機關推動救助業務之成效,本署得定期舉辦評核或競賽,
    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。
二、消防機關辦理救助人員資格培(複)訓時,應於二週前將培(複)訓
    計畫報本署核備,訓練完畢二週內將「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成果
    表」報本署備查。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,以考核訓練成效。